张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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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1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

原告程某与被告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某某立即向原告程某支付所欠材料款26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为351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严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双方虽未有书面合同,但从严某某出具《欠条》表示认可尚有材料款26000元未支付以及双方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判断,可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原告程某提出被告严某某支付材料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某主张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由于违约行为发生于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起算时间,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以向法院主张权利起开始计算。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而主张权利,故确定2020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被告严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程某装饰装修材料款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计算方法: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张奎律师,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攀枝花学院法学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方面。张奎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420********8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