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奎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被告二(超市)上卫生间过程中,被告一正好在用洁厕液(有腐蚀性)疏通下水道,由于被告一的员工操作不当,造成下水道管道泄露垮塌,洁厕液滴落在原告身上,造成原告身体烧伤,住院花费医疗费3万于元。原告起诉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做为被告二的代理人,我方观点:1、该案有明确的侵权人,原告的伤害就是由于被告一的不当操作造成,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2、安全保障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二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告二不应该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本方观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引用的相关法条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相关规定。另外,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但在责任划分方面存在对卫生间管理责任的认定问题,代理人围绕管理责任问题与被告二无关进行答辩,证明该卫生间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与被告二无关,被告二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