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很多人只听说过违约定金,再博学一点的可能还对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亦有所耳闻。实际上,根据设立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定金可以分为很多种,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本文旨在介绍立约定金,接下来的文章会分别介绍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继续关注曌见。
一、什么是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订立,根据双方的约定,在合同订立之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规定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立约定金进行了明确,丰富了我国的定金类型。
二、立约定金合同具有独立性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立约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设立目的与其他几种定金合同相比较而言是比较特殊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时间在主合同订立之前,一般是在主合同签订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才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其设立目的在于保证主合同的订立,一旦主合同签订,立约定金合同的使命便已完成。因此,立约定金合同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
三、为什么要选择立约定金合同?
1、在主合同的签订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处于观望态度,立约定金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主合同签订条件的完备作出努力,从而促成交易,激发经济市场活力。
2、缔约失败之后,签订立约定金合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压力。主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通过谈判协商进而达成合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在承担着继续磋商以促成主合同签订的义务,而这种义务的承担往往以放弃其他交易机会、人事准备、差旅成本等直接或间接损失为代价。
若一方假借交易名义恶意磋商,必然会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此时,与其基于诚信原则选择事后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如在事先与对方签订立约定金合同,以减免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压力。
四、签订立约定金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90条规定了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的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亦得到了积极承认,但是为了避免空口无凭导致的无谓争议,最好还是选择书面形式的立约定金合同。
2、合同条款尽量明确
一方不愿签订主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在主合同签订之后缺乏履行能力但又害怕承担定金的不利后果时,一般往往不会公开拒绝签订主合同,而是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故意提出苛刻条件令对方难以接受,从而达到不签订主合同的目的又能倒打一耙追究无过错方缔约失败的定金担保责任。
因此,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务必要将关键要素在条款中载明,例如最迟签约期限、标的物、价款金额、履行起止日期、履行方式等等,在争议发生时才能明确是哪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从而应当承担定金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