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亓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者:李亓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7日|分类:公司法 |6469人看过

前言:出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需要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前的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呢?

一、原股东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案号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股东变更之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对于其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7075号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扬商终字第163号

公司由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一人股东作为发起股东,仍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仍要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9)苏0682民初9656号

由以上判例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原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变更前的公司财产,原股东要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为什么原股东要证明自己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才能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大区别。因一人公司缺少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且公司内部机构缺少监督机制,股东利用其自身的有限责任,通过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相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操作层面更为便利。另外,涉及公司及其股东行为的各种账册、凭证、记录、文件资料等证据资料几乎完全掌握在股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作为原告的债权人举证证明作为被告的一人公司符合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几乎等同于直接剥夺了原告的胜诉权。为了调整原、被告举证能力的不对等,《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人格否认上采取了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三、变更后的公司要不要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法》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因此,变更后的公司也要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律师寄语

1、保证公司账户独立

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个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相互独立,并在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制作完整财务记录。

2、坚持年度审计

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在公司财务独立于个人财产且能够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所以,如果没有什么特殊原因,不要轻易注册一人公司或者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