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告黄某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是代张某凡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原告黄某转账是受张某凡的委托,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黄某转账的后果应由张某凡承担,即原告黄某代为转账行为应为张某凡的民事行为,与被告陈某之间建立资金给付行为的主体应为张某凡,而不是原告黄某。
案件简析:
原告黄某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是代张某凡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原告黄某转账是受张某凡的委托,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黄某转账的后果应由张某凡承担,即原告黄某代为转账行为应为张某凡的民事行为,与被告陈某之间建立资金给付行为的主体应为张某凡,而不是原告黄某。
因此,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