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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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拆迁纠纷已经铲平的18平方小屋是否存在,需要补偿的律师意见

作者:石明超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次举报


律师代理意见

尊敬的X法官:

您好!在您的主持下,2024223日在XX法院您与原告一方进行了新证据谈话并加以澄清,代理人非常感谢您的工作。就对方提供的翻建验收的证据,形式上因为是拍摄件,原告无法辨别真伪,所以不认可,如果原告能在材料存档处查看到拍摄件与存档原件没有出入,原告认可对方提供证据的内容,认可92年许可证是83年修建执照的补证。所以,对方提出来的小间是37号的说法,原告不做否认。但本案的核心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39号小间披屋予以安置补偿,而83年和92年执照是证明需要安置的证据,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小间是37号的情况下,两个执照已经不能证明39号小间的合法性和应该补偿的理由。但原告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仍然可以证明39号披屋小间是合法建筑,是原告的权利房屋,被告仍然需要安置补偿原告,理由如下:

1、原告诉状中清楚阐述,39号小间在2017612日被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出的《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所确认面积为18.84平方米,所以已经被证明为合法有效建筑,如果这个说明不能被其他证明撤销或被否定,说明显然有效。被告拆除了被认定的39号小间,因此有义务根据18.84平方米的面积补偿安置。虽然2018427日登记中心又发文《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充说明》,否定39号小间的面积,但正如原告在诉状当中所讲述的理由,XXX小街10939号全部是2017623日《征收决定》公布的拆迁内容,本决定是A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文件,被告可在本征收决定颁发前对拆迁房屋进行确认并进入《征收决定》中,如否定征收决定内容,则需要A区政府或更高级别的机关来确认,本案被告是A区政府的下级机关,当然不能否定杨浦区政府的决定,何况发文机关还是被告的管理单位。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出现的《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充说明》发文在2018427日,是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已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当然无效。所以,发文在2017612日的《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说明》在征收决定之前,是有效的文件,所确定的涉案小间18.84平方米有效,同时该文件也对39号小间披屋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

既然情况说明文件有效,并未被其他有效文件否定效力,所以,被告的动迁必须对原告的39号披屋小间进行安置补偿。

2、本案案涉的39号披屋小间被2017612日的《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文件所确认合法并澄清了面积为18.84平方米,所以,当原告因为案涉小间被拆除但未被安置补偿时,原告有权以有效的文件为证明,主张自己的合法拆迁利益,因此时效也应该从知道或应知权利被损害时算起,至少要从2017612日以后权利被损害的时间算起。本案在诉讼时效内。

3、39号披屋小间和39号主屋都在合法审批的使用土地上。原告手中握有有效的沪地杨临014319号土地使用证和地租收据,虽然土地证的有效期是9131日至932月底,但地租收据显示,原告的土地地租每年都在缴费,所以有1991年全年地租、1993年全年地租、1995年全年地租、1997年全年地租、2000年全年地租等,所以,原告的土地证是不断延期有效的土地证,后面没在批准使用期限的时间段内,因为政府正常收取地租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使用土地。从土地使用证附图上看到,39号披屋小间和主屋一样一直存在。

另外,根据92年许可证标注的数字,39号正屋每层5.2*6.4=33.28平方米,三层就是99.84平方米,标注的总面积119.76平方米,所以,剩下的19.92平方米就是小间的面积。从2017年拆迁时39号主屋的补偿面积计算也能推出,39号小间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只有加上小间的面积才能得到39号房屋的总面积119.76平方米,39号小间是39号的必然组成部分,不可分割。这在2017612日的《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文件中也得到说明。因39号小间没有独立的产证,动迁时,39号正屋与37号有产证的房屋都给予了合法补偿安置,但39号小间却在没有合法文件否定其存在合法性的情况下被强拆而没有任何补偿安置,导致本诉的提起。

有大量的证据显示,39号小间是存在并是合法的建筑,有相对应的批文做确认,但被告为了不给原告正当的动迁安置补偿,不惜动用有权批文的力量,掩人耳目地在征收决定开始后出文《关于XXX小街10939号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充说明》,不通知送达给原告,导致原告救济权利的缺失,违反了程序正当法律原则。虽然这个文件是无效的文件,但造成的后果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司法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力量,原告相信,澄清相关事实,确定原告对39号小间的使用权益,对原告进行有效安置补偿,维护社会稳定,法院有动力也有能力达到司法目的。

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的请求。      

                  原告代理人:

                      202435

 


石明超律师,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地址陆家嘴金茂大厦,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十年,北京师范大学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