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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起诉书 分居满2年离婚起诉书

2019-05-30

发布者:李沩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合同范本 |1354人看过举报

原告:原XX,女,生于xxxx年xx月x日,汉族,xxxx人,地址: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被XX,男,生于xxxx年xx月x日,汉族,xxxx人,地址: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

    3、判决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5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共同债务;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1月5日生育女儿xxx。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具体理由如下:

    1、分居已达两年以上

原、被告结婚以来,被告缺乏责任心,只顾自己享乐,不顾一家老小,常常举债享乐,原、被告多次因此事发生争吵,2016年9月被告为了躲避债务,借口外出打工。从被告外出至今,从来没有回来过,就年春节也是在外度过。开始的时候,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让其回来,但每次都以吵架收场,发展到后来,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原告就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了。原告与被告从2016年9月起,分居已长达2年零7个月,且被告离开之前,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感情已经不知,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2、遗弃家庭成员

被告自从2016年9月离开过后,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连婚生女xxx的生活费、学费都未支付,所有家庭开支全是原告支付,特别是2017年4月,女儿xxx因病住院,原告与被告联系,希望其能支付一点医疗费,但被告仍然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是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3、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从认识到结婚只有短短2个月,感情基础薄弱。结婚过后,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外出钓鱼,常常几天不归家,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义务,为此原告多次与之争吵,后来更是几年不回家,可见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4、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18年8月27日,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0月15日贵院下达(2018)鄂282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虽然贵院希望被告能改善夫妻关系,但这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可见原、被告之间确无合好的可能。

    5、女儿一直与原告生活

女儿xxx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争吵不断,被告也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合好的可能,之后长达2年半的分居更让这段婚姻名存实亡。现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请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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