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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劳动关系成功。

发布者:李沩|时间:2023年08月11日|1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死者覃某某(生于1961年5月21日)。被告三扬业峰物业公司是一家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招商、策划、运营管理;停车服务;家政服务;市政工程、道路清扫、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绿化养护、安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企业,领取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2年3月4日覃某某进入被告处任保安职务,工作地点为利川市国际汽车城,其主要职责为在监控室查看监控,汽车城共4个保安,2人1组,分白班和晚班,每个班12小时,试用期工资19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三扬业峰物业公司依据“汽车城物业管理方案(章程)”对员工进行管理,员工入职时需学习该章程。2022年5月14日,覃某某在早上6时上班,和同事办完交接手续后不久突发疾病脑干出血,经利川宏信和谐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022年7月1日原告向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覃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提起诉讼,请示确认劳动关系。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覃某某(已故)与被告恩施州三扬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也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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