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了修改,将原来“销售金额较大的”“销售金额巨大的”的规定,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但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较大、巨大”的数额标准,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理解和认定,当前尚无明确解释存在不同认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改变为违法所得,目的是要增强打击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明确了“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也就是说收入减去进价,人工、场地费用等不扣减,即为违法销售环节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