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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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GPL代码但未开源的A软件作者,可以向使用A开源软件的B软件作者主张赔偿吗?

发布者:闫红艳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444人看过


          A软件作品程序系使用GPL开源代码衍生作品,受GPL协议的约束,因此A软件作者必须公开源代码,A软件作者未公开开源该作品的代码,违反GPL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源代码,对A软件作者违反GPL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导致授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授权自动解除,原告基于GPL协议获得的许可终止,原告对原GPL开源代码的继续使用系无权使用因此无权向B软件作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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