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红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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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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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GPL代码但未开源的A软件作者,可以向使用A开源软件的B软件作者主张赔偿吗?

作者:闫红艳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次举报


          A软件作品程序系使用GPL开源代码衍生作品,受GPL协议的约束,因此A软件作者必须公开源代码,A软件作者未公开开源该作品的代码,违反GPL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源代码,对A软件作者违反GPL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导致授权人与原告之间的授权自动解除,原告基于GPL协议获得的许可终止,原告对原GPL开源代码的继续使用系无权使用因此无权向B软件作者主张赔偿。


闫红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自2012年执业至今,先后担任国内外大中型单位法律顾问,为个人和单位办理各类诉讼(仲裁)等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离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