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拥有一项机械领域的发明专利,且利用本发明专利已经进行过维权,该发明专利虽经第三人申请无效,但国知局仍维持了发明专利有效。被告在接到专利侵权诉讼的传票时,一直举棋不定是否委托律师,因其所在地没有找到知产律师,大部分律师给的观点是本案会输。我们在接受委托后,最初也希望通过查找该发明专利是否是现有技术,能否对发明专利申请无效等常规的诉讼策略,但研究后,感觉难度大,而且成本高,审理周期长,审判结果不确定性大。后来,将诉讼的策略重点放在原告的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上。该发明专利虽然取得了授权,但是我们发现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过窄,将多项非必要技术特征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在进行技术方案比对时,我们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方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较,缺少一个或多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到原告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内,不构成侵权。由于我们选择的诉讼策略得当,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自己的观点,原告方被迫选择了撤诉。
作为被告方,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除了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申请专利无效等措施外,我们还应学会研究原告方的专利权利要求描述的保护范围,专利文件中的说明书及其他文件中关于现有技术的描述等,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样在诉讼时,时间周期短,成本低,诉讼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