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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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多少

发布者:张锐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范X驾驶的鄂F×××**号小车与李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邱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属实,交警部门认定李X、范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邱X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范X驾驶的鄂F×××**号小车在某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责承担。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保险公司虽然保留7天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其未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原告诉求的营养费过高,本院酌定以鉴定意见90日按每天20元标准计算;原告诉求的误工费期间及计算标准,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按农、林牧、鱼业标准计算。原告诉求的车辆修理费用应按保险公司定损意见1000元计算;原告支付邱X医疗费及护理等费用按3500元计算。综上,对原告诉请的项目及金额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证据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审核确定如下:医疗费303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22天×80元/天)、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后续医疗费15000元、护理费8057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误工费12929.5元(31462元/年÷365天×150天)、残疾赔偿金19087.5元(12725元/年×15年×10%)、交通费4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900元、车辆修理费用1000元、邱X医疗及护理等费用3500元,共计98793.50元。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451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2139.75元(98793.50元-54514元=44279.50元)×50%。徐X垫付款10000元,原告获赔后应予以返还。被告某分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的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赔偿李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6653.75元;

二、李X返还徐X垫付款10000元;

三、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范X承担28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张锐律师,毕业于海军工程大学,工学硕士,律师兼专利代理师。现为武汉市江岸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人员,第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早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9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