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与DD、BB、CC、EE合并破产清算案(三)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鉴于AA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情况复杂,为保证债权人能够得以及时受偿,AA破产清算案采取了多次分配的模式。具体为: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10年1月10日执行,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7.91%;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别于2010年7月、2010年12月、2011年7月共执行三次,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分别为12.468%、1.95%、1.22%,合计15.638%;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11年12月29日执行,普通债权清偿率为9.46%。经过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工作,AA破产清算案中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合计达到63.008%。
其中,对于AA重仓持有的证券资产,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采取了实物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股票价格按照福州中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a和b股票各自的平均收盘价计算。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福州中院和管理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无争议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基本条件。根据AA破产清算案工作事项立项管理制度,截止2012年4月,管理人共立项3739项,完成3700项,完成率为98.96%,AA破产清算案的终结条件已基本成就,其中,对于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影响破产程序的终结。
基于以上事实情况,为顺利终结AA破产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结合AA破产案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完成了如下工作:
1.2012年1月5日,管理人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以及“福建日报”上刊登了《AA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实施公告》,对AA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为AA最后分配予以公告。
2.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寄送了《关于AA破产程序终结等相关事宜的征求意见函》,在福州中院的领导下,管理人亦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多个片区的债权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位债权人对AA破产程序终结工作安排等事宜的意见。经统计,95.45%以上的债权人支持和认同在第三次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的工作安排。
3.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AA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的遗留事项及工作安排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继续保留管理人机构处理遗留工作;选举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债权人代表在程序终结后监督管理人工作。
债权人会议后,无债权人对终结破产程序提出异议。
基于以上工作,管理人向福州中院申请裁定终结AA破产清算程序。
福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争议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已经完成,有争议破产财产已经进入其他法律程序处理,已经具备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条件。同时,申请人已经对未结清算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可以终结破产程序。鉴于本案尚遗留诉讼、执行等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职责。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3日裁定如下:
终结AA有限责任公司、B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DD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