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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与DD、BB、CC、EE合并破产清算案(二)

发布者:温海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53人看过

AA与DD、BB、CC、EE合并破产清算案(二)

二、债权与取回权的审核与确认

 

截止20121226日,AA管理人共接受了203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申报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已审查确认196家债权人的债权,审查确认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受理35笔取回权申请,涉及取回财产数额为人民币X元,确认14笔取回权申请不成立,21笔取回权申请成立或部分成立,审查确认取回标的为人民币X元。

 

AA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多数系基于委托理财所形成。鉴于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界定较为复杂,福州中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了《关于AA公司破产债权审查中带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1.关于带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区分是否以委托人名义开设的独立运行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作为委托资产进行判断。以委托人名义开设的独立运行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作为委托资产的,应当认定其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因在独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行的委托资产,能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委托理财账户内的资产应归属于委托人所有,保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委托人对于该资产行使取回权。对于未以委托人名义在证券公司单独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独立运作,而是委托人直接将委托资产交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则应区分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不同约定,分别按照企业间非法拆借和无效委托理财合同确定委托人的债权,由委托人通过申报普通债权的方式处理,而不能行使取回权。

 

2.证券公司挪用独立证券账户内运作的委托证券,关系清楚、财产并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后,可由相关权利人行使代偿性取回权;若被挪用后的委托证券与其他客户证券发生混同,但独立于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的,委托证券与其他客户证券不属于证券公司对其他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委托人与其他客户可以按照证券比例享有取回权;若被挪用后的委托证券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证券发生混同的,委托人不能行使取回权。证券公司因挪用委托人独立资金账户内运作的资金导致资金灭失或者混同的,委托人不能行使取回权,应当通过申报普通债权的方式处理。

 

3.独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作的委托资产产生盈利的,如果委托合同中约定有盈利分享比例,可按照该约定比例分割盈利,归属于证券公司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4.在确定委托人对独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作的委托资产的取回权时,对于证券公司已经支付给委托人的高息、固定回报、好处费等应当从取回财产中扣除。

 

5.对于独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作的委托资产,因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无法取回的,以及未以委托人名义在证券公司单独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独立运作,委托人直接将委托资产交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委托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普通债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委托人对在独立封闭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运行的委托资产行使取回权的,不涉及利息损失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批复,福州中院及AA管理人共审查确认涉及委托理财债权155笔,审查确认金额人民币X元。

 

三、破产衍生诉讼的审理

 

()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福州中院共受理因AA破产而衍生的诉讼案件1555件。涉及股权确认、股东派生诉讼、委托理财、房地产、证券、期货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均体现出一方当事人实际缺位、信息、证据等方面的不对称等特征,具体而言:

 

1.破产企业一方当事人实际缺位。债权人虽然是相关案件的最终结果承担者,但大多无法亲自参加诉讼。而且,由于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分散性、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因素的制约,也常常导致债权人难以对相关案件进行有效监督。

 

2.各方当事人在信息、证据方面的不对称。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经常面临企业资料的丢失损毁、企业知情员工下落不明等许多交接问题,与充分掌握案情的诉讼相对方相比,管理人在证据的掌握与收集方面常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AA长期以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账外违法、违规经营,公司财务资料不实,公司许多知情人不愿配合调查或出庭作证,有关经营资料也遭到人为毁损、隐匿,单凭管理人常常无法充分取证,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其他诉讼参与方情况的复杂。由于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结果将最终由破产企业债权人承受,与破产企业的原有员工经常无利益关联,因此,企业原有员工在其中的利益倾向性容易发生变化。出于长期业务往来而与对方当事人所建立的情感,或是出于利益诱惑,破产企业原有员工,包括原AA的许多高管与业务人员可能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损害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实现衍生诉讼案件的实质公正,并兼顾诉讼效率,福州中院没有简单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一方面,加大了对管理人等各当事人有关诉讼行为的监督力度,以防范虚构破产债权、虚假自认、恶意调解等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协助调查取证、举证期限等方面强化了对破产企业一方的救济。具体而言,主要围绕下列几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1.在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层面,依据案件对抗性的强弱程度、各诉讼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因素,适时加强对各诉讼参与方有关行为的审查监督力度,注意防范各类诉讼欺诈行为。

 

2.在相关案件的诉讼处分权层面,加大对当事人尤其是管理人一方诉讼处分权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充分注重调解的合法性,注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避免恶意调解。

 

3.在对清算工作的监督中,强化对管理人诉讼工作的监督。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确保管理人在诉讼工作中勤勉尽职,防止因管理人的工作失误与道德风险而造成不应有的败诉结果;其二,对于可能出现的管理人怠于起诉的情形,积极督促起诉。

 

4.在协助调查取证方面,强化对处于先天弱势地位的破产企业一方的救济。

 

5.在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在管理人因破产企业交接障碍等特定情况下确实不了解案件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倒置于知道有关事实的破产企业对方当事人。

 

6.在有关案件的举证期限方面,法院慎重适用证据失权规则,在破产企业一方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适用举证期限来惩罚破产企业,避免损害广大无辜的债权人的利益。

 

()专案合议庭集中审理衍生诉讼案件

 

由于AA破产案衍生诉讼案件多,破产案件和衍生诉讼案件的良好衔接对两类案件的审理效果至关重要。为实现破产案件的整体协调和法院对清算工作的全面监督,福州中院采取了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专案合议庭同时审理衍生诉讼案件的审判管理机制。为此,福州中院根据案件所涉专业情况,专门抽调了在破产、公司、证券、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相关审判领域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12名干警成立了AA破产案件专案合议庭,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负责人任破产案件主审法官,专职审理与AA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上述审判人员分别组成了两个合议庭,一个合议庭以审理破产案件为主,兼顾诉讼案件,另一个合议庭则以审理诉讼案件为主。

 

()加强诉讼案件与清算整体工作的协调性

 

在破产程序中,诉讼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非诉事务的开展和进行。例如,对争议破产债权尤其是大标的额破产债权的裁决,影响着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时间;对争议标的所有权的裁决,影响着破产财产的变价。因此,在审理AA破产案时,福州中院高度重视该案非诉事务和诉讼事务之间的工作协调性,通过妥善审理有关诉讼案件,促成诉讼公平与实质正义,有力配合了破产案件的整体工作进程,更好的发挥了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主导职能,大大提高了破产清算的效率。

 

以上的措施和工作,对AA破产案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明显的效果。AA破产清算案中,福州中院已审结AA衍生诉讼案件1535件,结案率99%,执行率超过95%,有效保障了清算整体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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