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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与DD、BB、CC、EE合并破产清算案(一)

发布者:温海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9日|分类:公司法 |551人看过

AA与DD、BB、CC、EE合并破产清算案(一)

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

【裁判摘要】 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从破产衍生诉讼中破产企业方实际缺位、管理人与诉讼对方不对称掌握证据和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应用。

 

 

申请人AA清算组以被申请人AA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州中院申请宣告AA破产还债,并申请将BBCCDDEE纳入AA破产清算程序,合并清算。

 

被申请人AA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中国证监会先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托管经营取消了AA的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行政清算。AA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经过清查审计。截至申请前AA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XXXX

 

另,被申请人BBCCDDEE(下称“四家关联公司”)均是AA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AA,经营场所与AA的分支机构相同。AA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四家关联公司在账外进行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及投资、融资等活动。四家关联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AA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AA资金往来而形成。四家关联公司与AA在资产和管理上严重混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AA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出资虚假,实为AA投资。

 

2.机构、人员混同。BBCC“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3.营业混同。AA与四家关联公司的基本合作模式为:AA相关职能部门以四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接受配资或通过三方监管的形式对外融资;归集由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的AA下属其他单位的对外融资款;向四家关联公司发出资金划拨通知、进行证券交易。四家关联公司则主要负责办理如下事项:开立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股东账户的指定交易与撤销、为AA进行自营清算。

 

4.资产混同。由于四家公司主要系按照AA指令与其合作证券业务。

 

5.负债混同。BB\CC\DD\EEAA负债占其负债总额的97%以上

 

四家关联公司虽然为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但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四家关联公司实际上是AA开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分别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福州中院认为,AA因违法违规经营,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巨额亏损,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宣告破产,依法清算偿债。四家关联公司由AA出资设立,与AA在管理上和资产上严重混同,无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是AA逃避监管,违法违规开展账外经营的工具,应当与AA一并破产,合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1028日裁定如下:

一、宣告AA破产;

二、宣告BBCCDDEEAA合并破产。

 

 

 

AA及四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审判和清算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精神,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与指导。在AA破产案中,福州中院根据清算工作的复杂情况,确定了全面监督、宏观指导、能动司法的基本原则,既不介入具体的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加强监督与指导的力度,为AA清算工作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初期预期的15-20%上升至63%,确保了AA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终结。

 

()加强法院审判力量,主导破产程序依法推进

 

1.创新审判管理机制

 

为了应对AA破产清算案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福州中院在审判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1)专门成立了AA破产案件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全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参加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案件的政策性、方向性、协调性工作。

 

(2)采取了专案合议庭集中处理相关审判工作的审判模式。立案后,从全院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AA破产案件专案合议庭,人数多达12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负责人任主审法官,专职审理与AA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专案合议庭单列于全院各审判庭之外,按福州中院的一个部门进行独立管理。

 

(3)加强在资金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福州中院为专案合议庭争取到400万元专项经费,以保障审判工作的开支;遇到需在短期内大量集中进行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工作时,临时从福州中院各部门调配审判力量帮助完成相关工作;另有8个基层法院参与了有关审判工作。

 

2.确定清算工作整体思路

 

(1)明确审判职责定位,督导清算到位而不越位。一方面,坚持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宏观上把握清算工作大局,适时提出工作原则和指导意见,指导管理人建章立制,依法对清算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遵守司法权的运行规则,注意在管理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地位,坚持案件的具体清算工作由管理人开展,法院对清算工作只进行大局性、原则性工作的指导,法官不介入具体清算事项的处理。

 

(2)结合AA的实际情况,确立了以账外资产清查为重点、深挖隐蔽资产为审判和清算工作的重心的工作思路,并要求管理人加强清算过程中法律和财务两方面工作的有机联系。

 

3.能动推进破产程序依法进行

 

(1)AA的部分资产存在于账外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为了防止资产名义持有人恶意转卖资产,防止其他法院误执行,在本案立案初,福州中院组织了50多位干警,在全国42个城市、123个单位对AA的嫌疑资产进行了全面保全,保全资产总值达54亿元,从而在整体上控制住了破产财产。

 

(2)AA清算工作涉及多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福州中院依靠上级法院、地方党委政府等的力量,对破产清算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予以协调,有力推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证券资产实物分配过程中,针对将1200个自然人账户内的股票分配给170多户债权人的复杂情况,福州中院与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交易所等多方沟通,所有分配工作仅在一周内即告完成。


(二)依法支持并监督管理人工作

 

1.实行清算事项立项管理制度

 

鉴于AA破产清算工作事务多、杂、难的实际情况,福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建立了清算事项立项管理制度,对清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进行立项登记,做到一事一项,明确具体的经办人员和责任人员;同时,加强对各具体清算事项工作的进度管理,完善各清算事项的结项审批制度。AA破产清算终结前,管理人共完成重要清算事项3700项。清算事项立项管理制度既有利于福州中院监督管理人,也有利于管理人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确保了清算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2.指导管理人推行档案数字化工作

 

AA档案管理工作混乱,档案不完整不规范,历史资料残缺不全,且资料分散在各地,不易于档案调阅和利用。为了规范档案管理,便于查询,在福州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中介机构对本案相关档案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并采用统一的文书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络查询和利用。AA破产案中,共对约32万页的重要清算资料进行了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实现了各种专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3.支持并协助管理人的调查工作

 

调查工作是清查、追收AA资产尤其是账外资产、审查确认债权、代表AA参加诉讼和仲裁等清算工作的必要前提,在AA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的情况下,调查工作尤为显得重要。在本案中,对于管理人不能自行调查的工作,由福州中院向管理人发放调查令进行调查;管理人持调查令仍不能调查的,由福州中院依申请亲自调查。本案中,福州中院累积协助调查事项多达一千五百多项。

 

(三)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福州中院的指导下,AA破产清算案采取了如下措施:

 

1.通过债权人委员会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008年126日,福州中院主持召开了A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依据《企业破产法》选举产生了AA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AA的一名职工代表共计9名成员组成了AA债权人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福州中院要求管理人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对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和诉讼、破产财产分配、权利审核等重大事项均应认真向债委会报告或提交其审议;此外,福州中院还要求管理人主动自觉的接受债委会监督,认真听取和执行债委会委员对管理人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AA破产清算案基本上做到了每一个季度开一次债委会。

 

2.召开片区债权人座谈会

 

鉴于债权人会议人数众多,会议周期短,为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福州中院的主导下,AA破产清算案根据债权人的地域分布情况,分片区召开了20场债权人座谈会,使债权人能够与福州中院法官、管理人就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与交流。

 

3.开设AA破产清算网站

 

除以上措施外,AA破产清算案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AA破产清算网站,及时将本案各类重大事项在AA的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回答债权人集中关注的问题,为债权人了解本案工作提供了便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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