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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家鑫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清浪,男。
指定辩护人郑家鑫,女,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汇检刑诉(2020)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清浪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周清浪在遵义市汇川区怡心生鲜超市内,扒窃陈某某(女)背包内皮夹一个,内有现金3000余元。
2.2020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周清浪窜至仁怀市内,扒窃胡某某(女)现金800元。同年8月2日,周清浪哥哥周某代周清浪退赔胡某某3600元,胡某某表示谅解。
3.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周清浪在遵义市汇川区处,扒窃赵某某(女)华为畅享9plus手机1部。后周清浪将该手机壳内现金51元取出后将手机丢弃。
4.2020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清浪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春天堡天桥附近,扒窃王某某(女)双肩包内vivoX21手机1部,后将手机丢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清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清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清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清浪之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清浪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清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郑家鑫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清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清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清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亲属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清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郑家鑫律师,贵州遵义人,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现任职于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0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