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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家鑫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
指定辩护人郑XX贵州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晏X在遵义市汇川区租赁赵XX所租门面经营烤小豆腐,因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松庄居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又要求晏X提供“遵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门面证明材料。晏X请求赵XX帮忙处理,赵XX又找被告人郑XX帮忙,郑XX表示需要两条烟去处理关系。同年5月20日,赵XX送了两条“遵义牌”香烟给郑XX后,郑XX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找人伪造了“遵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加盖在晏X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上。当天,晏X拿着“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到居委会办理相关事宜时,被“遵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发现并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X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XX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郑XX当庭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1、系初犯、偶犯;2、有自首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4、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故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XX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郑家鑫律师,贵州遵义人,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现任职于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0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