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40度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体温调节:高温作业气象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人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影响体温调节。
(2)水盐代谢:高温作业时,出汗显着增加,机体损失水分、氧化钠、钾、钙、镁、维生素等,如不及时补充,机体会严重脱水、循环衰竭、热痉挛等。
(3)循环系统:高温作业时,心血管系统经常处于紧张状态,血压变化。高血压患者随着高温作业工作年数的增加而增加。
(4)消化系统:食欲减退,消化不良,胃肠病患病率随工作年数的增加而增加。
(5)神经内分泌系统:中枢神经抑制,注意力、工作能力下降,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6)泌尿系统:由于汗腺排出大量水分,如果不及时补充,肾功能不全、蛋白尿等就会发生。
(1)露天或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采取减少直接受热辐射的防护措施,加强通风,改善工作生活环境;
(1)应该迅速将患者转移到阴凉、干燥、通风,且有空调的室内环境中进行治疗,要脱离高温的工作环境。
来源: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瓷都审判、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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