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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定要签忠诚协议,应该怎么签才有效?

发布者:张爱云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9人看过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的相关文章,整理了以下主流的裁判要点:

一、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裁判观点认为,这是将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不可以约定为净身出户、高额赔偿等严苛的条件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 典型案例

过高赔偿未得到支持
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保证”一份,载明“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此协议于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2015年12月9日。”

后段某在婚内与其他女性开房,且李某有确凿证据。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要求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30万元赔偿金数额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万元。

三、约定放弃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条款无效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和8周岁以上子女的个人意愿,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四、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自由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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