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加课堂的初心」在日常服务我们的当事人时,发现很多我们以为是法律常识,但当事人存在误解的“知识点”,于是,有了小加课堂,每次讲一个小方面,积累起来,你也是老司机。
婚姻中,一方出轨了,并不必然意味这对夫妻走向离婚(特别出轨方是男方),有回归之心,另一半出于种种考虑,选择原谅。原谅归原谅,但,犯错总归要付出代价吧?不然这跟吃了一口苍蝇有什么区别?
于是,很多人自行写了很多所谓的“协议”但要注意,不要写成“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很可能在诉讼中成为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出轨签订婚内协议
小王(男方)和小李(女方)于2012年结婚,并生育一女。小王在婚后与小陈发生婚外情,后小李发现,小王表示要回归家庭,痛改前非。于是,双方写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小王净身出户,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小李。
但一纸协议并没有让这对夫妻破镜重圆。小王仍与小陈保持关系,并生下孩子。后小王起诉要求离婚,小李也同意离,但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将给财产都给自己。
判决:系忠诚协议,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婚姻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属于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小李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小王是过错方,应对无过错的小王酌情予以照顾,后判决小王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为什么会是这样判??
签订忠诚协议的不在少数。出轨方通常的套路是:我错了,给我一次机会,如果我再犯,我就怎样怎样。其实这就跟发誓一样,主要是被雷劈一劈。
为什么?
问题出在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是附条件的——违反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更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的原则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签署忠诚协议,但也没赋予强制执行力。
正确的姿势:签订婚内财产约定
为什么惩罚是放到下一次?看,还是太善良吧。这次犯错,这次就应该付出代价啊,不然怎么长记性?
法加家强烈建议,别签什么忠诚协议,下次若有出轨如何如何,直接本次就对婚内的财产做出约定。在协议中约定,XXX财产为男/女方个人财产,这样不香么?让无过错方的权利当下就得到保障。
为什么这样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婚姻法》第十九条是这么说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总结: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要按约定来。
写在最后:情感和权利如何平衡
法加家在处理家事案件中,也遇到非常多类似上述的案例。有时候也不是当事人完全不了解“忠诚协议”的风险,她也想签婚内财产约定,但过错方往往会抛出:“你为什么现在对我步步紧逼”的观点,倒打一耙——“我都认错了,还想怎样”,坚持要让财产的约定在下次犯错时再生效。
另一半这时候该如何抉择?签署一份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忠诚协议还是坚持写财产约定?
选择前者,意味着基本是无条件的忍耐和接受,选择后者,来自情感绑架的压力也很大。
无论哪种选择,要明白的是,出轨本身对家庭和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伤害,而裂痕的修补不是单方面可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