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普法 丨信息处理者能将其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吗?

发布者:李一伟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822人看过

    经常看到这样的对话:

    男:奇怪了,我最近怎么老接到贷款推销的骚扰电话呀

    女:你是不是看了什么不该看的东西。
    男:才没有呢,我只是看了广告推荐,下了这个东西而已呀。
    女:那可能是你的个人信息被这个软件给出卖了。

   【普法依据】

    根据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说理释法】
  数据作为一种产业蓬勃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因此,既要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以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也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之间需要平衡。这条是《民法典》新增信息处理者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