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离婚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二、我国现行离婚的方式:
首先我国合法的离婚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就是我们常说的“登记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抚养孩子等问题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
2、但如果对方不配合、不同意,就不适用这种离婚方式了,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就算对方不同意离婚,但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是会准许离婚的。
当对方不同意离婚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诉讼离婚对方拒不出庭该怎么办?
有些人一听配偶要离婚,接到法院传票通知后的第一反应就是不配合,恶意逃避。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对被告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化,没有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但如果被告明明知道自己被起诉了,却拒绝签收开庭传票,或者签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这时法院可以选择缺席判决,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这表示被告自动放弃了选择权和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推定双方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
因此缺席判决离婚是合乎道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