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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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你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邵玉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75次举报
2021-06-17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侵权责任编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为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驾驶人好意搭乘他人,若因驾驶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则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于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于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第一: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第二:在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

      1、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来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2、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3、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4、针对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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