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裕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卢裕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简振桂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XX15刑终305号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简振桂,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诉B、C1、C2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一案,不服陆丰市人民法院(2018)XX1581刑初30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起诉人A、B1、B2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三被起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8053元,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A指控B、C1、C2故意伤害一案,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缺乏罪证,应当不受理,同时,自诉人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请也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A提起的刑事自诉, 上诉人A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7月17日被A、B1、B2殴打后所达成谅解,是在当地派出所与亲戚主持下进行,相关涉案事实法院依法应向派出所查证, 上诉人被打已致轻伤一级,已报警,派出所只对邻居录口供,但未立案, 上诉人被打住院期间,被协迫签了谅解书,但上诉人被殴打致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三被起诉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须属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属受诉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A虽提供了被殴打致伤后,自己委托鉴定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伤情照片》以及相关住院检查报告单等证据,但指控三被起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其提起刑事自诉及附民事赔偿诉请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