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为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10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X。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市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XX。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XX公司、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XX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黑龙江省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元清
审判员 谭XX
审判员 唐雨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向英
书记员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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