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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为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10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X。

法定代表人:陆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市XX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XX。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XX公司、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XX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黑龙江省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元清

审判员  谭XX

审判员  唐雨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向英

书记员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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