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公司股东咨询,在公司负债时,是否可以通过注销公司来躲避债务。从执行案件角度来讲,虽然短期内可以拖延债务清偿,但长期来看,仍然有法律法规能够追加到股东以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公司的股东有清算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同样具有上述责任。因此,公司的开设和注销都对应相应法律责任,随意处置可能带来重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