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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注销公司躲避债务,行得通么

发布者:王丽媛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214人看过


股东通过注销公司躲避债务,行得通么

案情简介

杨某慧与上海某某公司、刘某欠款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上海某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杨某慧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黄执字第2709号执行裁定,裁定该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6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杨某慧经工商查询得知,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在注销登记时向工商局提交的清算报告明确写明:“股东会确认上述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申请人杨某慧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股东王某为(2010)黄执字第270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裁决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王某为(2010)黄执字第27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10)黄执字第2709号执行案件中尚未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慧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沪02执复27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执异182号异议裁定。

争议焦点:

一、上海某某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是否经过“依法清算”

经查,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并成立清算组。同年12月16日,上海某某公司清算组作出《注销清算报告》第二条,清算结果载明:“1、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3、公司债务已经全部清偿。4、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

王某作为上海某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或应知上海某某公司有执行案件尚未了结,且未告知执行法院的情况下,自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属于未经依法清算。

二、在注销时清算报告中所作的股东承诺是否属于“第三人书面承诺”

王某作为上海某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办理清算注销程序时承诺并签字确认,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承担责任,表明其愿意对某公司可能存在的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上海某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下仍作出公司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并愿意承担责任的保结承诺,故王某应当对上海某某公司未了债务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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