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离婚的方式规避债务,是否可靠?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李某给邱某送货,邱某欠付李某货款2620244元。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经查明后,最终判决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2580244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25802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8月9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邱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李某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邱某与其妻子白某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部分。
判决结果
一审结果
撤销邱某与白某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部分。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之争议焦点一
本案争议焦点一、该笔债务与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时间节点。
李某与邱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1月5日,系在白某与邱某婚姻存续期间,而双方于2021年8月16日离婚,系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后。
案例解读之争议焦点二
本案争议焦点二、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离婚协议的签订在债权成立之后,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债务人因此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致使夫妻一方财产减少,另一方受益,且这种受益多数情况下为无偿的。所以无需考虑债务人配偶的主观态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故本案中白某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抗辩并无理论依据。
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债权人的债权,都可以成为撤销行使的对象。故李某有权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部分的内容。
案例解读之争议焦点三
本案争议焦点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的部分是否有权撤销。
本案白某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所涉车辆为其弟弟购买并使用,李某无权撤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系撤销债务人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内部约定,并不对外产生确权效力。白某与邱某对于所涉车辆的处置属于《离婚协议中》中的内部约定。故李某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第三人财产部分的内容。
故李某有权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部分的内容。
总结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后;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结合本案,李某有权撤销邱某与白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故在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积极查找被执行人是否有通过假离婚以达到真逃债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债权人可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人撤销权,以达到实现自身债权的目的。本案的判决结果也予以佐证了,债权人撤销权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发挥的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