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的概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之客观情况。这是一个客观现象,不是法律规则。根据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三种不可缺少的特性,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
不可抗力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责任,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2、情势变更
“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重大政策调整等。
“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动是重大的,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合同失去本来的平衡和公平。
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实发生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则。
二、二者的区别
1、影响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非泾渭分明,二者存在一定共性,即都会规范到当事人没有承受的、支配领域外的风险,其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构成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的完全的和永久的不能履行时,可发生合同法定解除权,但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只有当客观事实导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难,若按合同规定履行就显失公平时,方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2、权利义务
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具有法定解除权(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合同时,需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客观事实发生构成情势变更时,双方可就合同约定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权)。在协商过程中,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时,一般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即情势变更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3、法律效果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事由,其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