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同是一种直接创设民事权利义务的方法。合同的签订关乎切身利益,如何在签订合同时避免合同无效、被撤销,以及如何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以律师的视角,针对一般读者(非专业法律人士)做一个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在平等、自愿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这不是一句废话。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它贯穿所有民事法律活动当中,当然也影响着合同的签订。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直观的理解是这个合同是不是你想要签定的那份合同,合同的内容你是否充分知悉,你想得到的与你需要付出的你是否清楚。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就会出现《民法典》第148至151条规定的情形,上述法条分别对应的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合同签订后恰巧对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存在意思表示瑕疵,那么对方就有权利将已经签订的合同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纠纷的根源在于人心难测,人性是贪婪的。生活丰富多彩,信息日新月异,市场每天都在变化。一个商品(机会)的价值,被定义多少钱才是公平的。这个商品(机会)的价格今天价值100万,明天形势一变可能就只值50万了。如何区分商业风险与意思表示瑕疵的不同。对方基于上述原因在合同签订后,反悔怎么办,谎称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为由行使撤销权怎么办。
此时写在合同前文的那句“在平等、自愿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句话是那么的不显眼,可在合同中,它却是意思自治的直接体现。
二、不可忽视的“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是写在合同前文的条款,它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背景的介绍,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以及标的物的现存状况等。在阐述“鉴于条款”的重要性时,仍然需要先解释一个概念。即诉讼活动中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在纠纷发生后,法院审理案件是以证据为基础的。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当然是比较好的情况。但是如果出现证据不足,同时双方又各执一词,这样的情况就不好处理了。这时法官裁判案件就会按照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进行裁判。“谁主张、谁举证”的简单表述是,你要对你的观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得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
问题的重点在于,有些证据在纠纷发生后,并不是那么容易搜集的。比如,你说签订合同时,对方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品牌影响并不看重单笔利润。可纠纷发生后对方却义正言辞,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在无其他证据可供参考的前提下,你说你作为法官,你该怎么办。
此时写在合同前文中的“鉴于条款”就会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它如同神一般的存在,拯救你。“鉴于条款”的好处在于,它陈述的事实是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事实,对方认可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因此,在拟定合同时,请尽可能的将“鉴于条款”发挥至极致。把所有的“丑话”都说在前头。
三、请对合同尾部的“争议解决方式”刮目相看
合同的尾部都有一个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争议解决的方式,意思是合同发生纠纷后,是去法院走诉讼程序,还是选择去仲裁庭申请仲裁,是选择我方所在地的法院还是选择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法院的选择用法律的专业术语叫做“管辖权”。“管辖权”对律师来说一直是兵家必争之地。民诉法第二章从第17条至38条整章说的都是管辖,这个事归哪个法院管,发生那个事归哪个法院管。为什么管辖如此重要,原因很简单,目前在中国还不能做到同案同判。
法学是社会科学,纠纷解决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价值判断是人内心做的一个主观评判,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一个事物的好与坏,千人千面,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看法。法院审理案件具体也是由法官个人来进行审理的,每个法官成长、经历背景不同,对待问题的观点与看法也会存在偏差。
律师的任务就是站在你的立场,提出对你有利的观点,然后通过各种努力,让法官认同我们的观点。此时,问题来了,你是愿意纠纷发生后律师千迢万里,山一程水一程的去对方法院好呢?还是出门左拐“自家”法院比较好。因此,请在谈判条件具有优势的前提下务必选择我方所在地法院。
陈庆律师
2020年12月28日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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