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同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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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原告无奈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查同玉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同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查同玉律师、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葛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200元和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葛某确认向原告借款本息79200元,下欠70200元未还,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后随时主张权利。

  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70200元,并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同玉律师,现为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调解了大量的民事案件。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执业于安徽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