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查同玉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同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查同玉律师、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葛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200元和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葛某确认向原告借款本息79200元,下欠70200元未还,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后随时主张权利。
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70200元,并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