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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恢复原状纠纷案例,代理被告一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展本良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6日 7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管委会、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收费站迁建工程非法占用的原告的土地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管委会、A公司承担。原告诉称:2012 年 3 月 22 日,原告与某训练基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租赁训练基地土地用于开采卤水、建设盐田等,土地面积为 6337.5 亩,租赁期间从 201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31 年 3 月 21日止,共计 19 年。该协议还约定了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在盐田改造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原告所租赁的土地进行施工,施工的工程项目收费站迁建工程。后原告通过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管委会作为招标人,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布收费站迁建工程招标公告,2020 年 1 月 7 日发布了中标公示,中标单位为A公司。原告发现管委会、A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多次要求管委会、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但管委会、A公司始终不予理睬,至今一直强行施工。原告认为,未经其同意,管委会、A公司非法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租赁权和经营权。

管委会委托展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当庭答辩,一、管委会实施收费站迁建工程所占用的涉案土地,是经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管委会实施该工程,系占用合法取得的土地,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主张管委会的行为损害了其在涉案土地上享有的权益,应提供证据以证明土地租赁协议有效,并且该协议不存在终止、解除、变更等情形;三、生产基地 2019 年已经了解涉案土地将用于管委会实施的收费站迁建工程,该土地将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事实,并且应清楚这一事实将导致土地租赁协议涉及涉案土地的内容将无法继续履行。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或者法院查明土地租赁协议对涉案土地仍然有效,应查明训练基地是否已经履行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并变更土地租赁协议的义务,在移交土地时训练基地是否已经履行将上述事实告知军马场集团。

A公司辩称,一、该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投标收费站迁建工程标段施工项目并中标取得本项目合法施工建设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占地面积 3.4455 公顷,招标范围为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本项目施工模式为施工总承包,按照现行程序要求,启动施工总承包招标程序一定是在土地、规划等手续齐备的情况下进行,该公司有足够理由相信发包人对本项目涉及建设用地拥有相应权利。二、 该公司是本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方,承接的仅是本项目的施工任务,需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完备的建设手续等施工条件。 根据该公司与本项目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通用条款 2.3 条,提供施工场地的责任在发包人。该公司自本项目 2020 年 1 月中标后进场,所进行的施工均是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且收到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确认具备施工条件后,该公司方才入场施工。按照施工总承包建设程序要求,该公司在涉案土地施工完全受到发包人的指令后进行。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 原告主张其系案涉土地的承租人,管委会、A公司的建设行为侵犯了其案涉土地经营权,但从管委会提交的《迁建工程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土地收回协议》、《关于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土地已进行了征收、案涉工程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管委会、A公司工地建设行为系侵权行为,故对其要求停止侵权,土地恢复原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案涉土地征收中的权属问题以及案涉工程未批先建的主张,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原告负担。




展律师,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92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工学学士。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5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