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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多次责令停止未改,被捕

发布者: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抚州市城区橡胶坝至钟岭水厂取水口上游4000米以内划为河道采砂禁采区被告人杨某1杨某2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然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共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2、物证;3、鉴定结论;4、辨认笔录;5、证人梁某、董某、石某、陈某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1杨某2的供述与辩解。

(二)法院认为

考虑到被告人杨某1杨某2虽均系主犯,但均具有坦白情节,虽然被告杨某1杨某2出售的砂石价值较大,但其中大部分所得均被鸿顺砂石公司索得,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已超过其非法获利金额,并在审理阶段主动交纳环境资源修复资金和罚金,能认罪悔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1杨某2在其居住社区表现尚好,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三)审判结果

1、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杨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律师观点

法律适用应充分考虑被告的解释加以考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到非法经营所得和非法获利可以区分开,同时还要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情况。而在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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