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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高达一亿余元

发布者: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经济犯罪 |1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岳某陈某关某朱某温某张某敬某田某闫某赵某段某李某2012年至2015年,在北京市朝阳区的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以投资XXX学校改扩建”、“XXX改造-XX春天”等项目为名,与胡某某等100余人签订入伙协议,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各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二、诉讼经过与结果

(一)诉讼经过: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岳某等十二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本案事实、定性及量刑等主要形成以下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是否系单位犯罪

在案投资人证言、证人证言、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XX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XX公司仅是掩饰个人犯罪行为的外壳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关于本案涉及的集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案涉及的集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并非所谓的股权众筹行为,至于XX公司是否具有私募基金资质或具有基金管理人资格、涉案投资人是否签署了风险声明书、涉案项目是否真实存在等均无法排除本案集资行为方式的违法性。

第三,关于部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四,关于指控的犯罪金额是否有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仅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第五,关于部分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被告人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被告人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5、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6、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7、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8、被告人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9、被告人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0、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1、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2、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3、在案之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八千元,发还给相关投资人;责令被告人岳某陈某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温某赵某段某的违法所得,发还给相关投资人。

14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北京XXX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账户(×××)内存款、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的×××房产、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XXX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内存款,依法处理。

三、律师观点

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当事人被捕,他内心是非常恐慌的,而律师可以给他带来家人的关切,给他极大的鼓励和安抚他的情绪;律师初步分析案情,能否取保侯审,能判到怎样的刑期等;提供法律意见,详细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开庭时发挥高水平刑辩律师的能力,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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