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畅想未来的时候
是不是总有那么一句
等我以后有钱了...
特别是在路上看到拉风的跑车疾驰而过
内心只有一个念头
“有钱人”
大事件,来了!
大热门事件——玛莎拉蒂谭明明案,也算是耳熟能详了。
其实案件本身与以往的类似案件没有什么性质上的区别。
而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所驾驶的豪车及“有钱人、富二代”这些标签。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3日22时42分,河南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一辆玛莎拉蒂轿车追尾撞击了一辆在路口等待红绿灯的宝马轿车。
导致宝马着火燃烧,车内2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玛莎拉蒂车内3人受伤。
事件全过程并不在玛莎拉蒂追尾宝马开始,真正引发这一事件的开端是谭明明驾驶玛莎拉蒂在东城区地税巷与路边的多辆轿车发生剐蹭,被群众拦截随后逃逸,最终才撞上等红绿灯的宝马。
事件导致宝马车内葛某、贾某当场死亡,幸存者王某二度烧伤(40%),重伤一级;肇事车内驾驶员谭某肝挫裂伤、胸骨柄骨折,刘某肺挫裂伤、侧骨骨折,张某腹腔积液。
对于案件的判决,很多呼声表示质疑。大家都在讨论能不能判处死刑?是不是存在有钱人的特权?等等一系列的疑问。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赵启太律师对事件的分析吧!
一、玛莎拉蒂谭明明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本身极小,不存在用钱买命的前提。
玛莎拉蒂谭明明案类似案件在2006年以前通常以交通肇事追责,但是这样重大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通肇事罪通常也就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也才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怎么都不会判无期或死刑。
显然,这样的量刑与其过错及严重危害结果不相适应,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后来处理两个案例改变了处理方式:
一个是孙伟铭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一个是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该案黎景全醉酒驾车造成两死一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死刑,后广东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这两个案件实际上在罪名上突破了以往只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约束,当时还是有争议的,这是典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兼顾的案例。
因为酒后驾车本身就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自然适用特别规定罪名——交通肇事罪。
但多数人还是认为,采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更能震慑犯罪。
所以,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出台。
一方面认可了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对量刑也有提出了指导意见,也就是通常这类犯罪不是直接故意犯罪,要与蓄意危害公安安全的直接故意相区别。
实际上就是通常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以往的案例,玛莎拉蒂谭明明案,本身就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她的命一直是可以保住的。
二、无期徒刑的量刑充分考虑了犯罪情节和犯罪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赔偿因素,是一个公正、合法的判决。
据报道被告人谭明明等人已经与3名受害人达成部分赔偿协议具体方案为,伤者获赔600万,两名死者家属各获赔200万。
如果这个赔偿确实,我们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犯罪情节和犯罪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赔偿因素,是一个公正合法的判决。
1、该案正常情况也大不了判处死缓(前面已经论述)。所以,从轻的量刑空间很小了。最终法院量刑是无期徒刑,这个量刑肯定了谭明明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对类似案件也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毕竟充分赔偿对抚慰死者家属和伤者及家属还是有实际作用的,如果积极赔偿在量刑上不予肯定和体现,今后类似事件,被告人赔付自然不会积极,这对各方都不是好的结果。
2、无期徒刑的量刑也是很严重的刑罚,也同样体现了裁判的威严和硬度,不会减弱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
酒后开车危害极大,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