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
其他手段,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暂行规定》,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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