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大学生江仪(化名)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自称是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其点开网络链接立即转账到一个银行账户上。而为了博取江仪信任,对方先行给江仪的支付宝转3100元,要她将剩余部分一起转入到对方账户。但江仪怀疑是电信诈骗,并未及时转钱,对方得知后立即威胁江仪,并表示要起诉她,让她坐牢。对于江仪的行为,以及被骗后又反骗骗子,追回受损财物的行为是否违法,成为众人讨论的焦点。
江仪本身无意骗取他人钱财也并未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是在知道骗子的诈骗行为后拒绝退款。不符合《刑法》上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刑法》上其他涉及财物犯罪的规定,不会构成诈骗罪。
1、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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