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采取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综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的是综合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外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 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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