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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物鉴定唯品会Gucci腰带为假货,贩卖假冒奢侈品怎么定罪

作者:梁跃平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1次举报


 一、得物鉴定唯品会Gucci腰带为假货,贩卖假冒奢侈品怎么定罪

  近日,广东广州。多名顾客称,从唯品会购买的会Gucci腰带被得物等多平台鉴定为假冒。唯品会客服称,海淘商品因销售渠道不同,不建议到专柜或APP鉴定,但保证是正品。顾客询问会Gucci国官方,得到的答复是会Gucci没有给唯品会授权,并在会Gucci中国官网输入了自己腰带上的商品编号,但是搜不到任何产品。唯品会方目前无法提供相关的授权证书。

  据悉,奢侈品鉴定的需求日渐增多,微博上或者贴吧里不断有消费者贴出购买商品的细节图“求鉴定”,奢侈品鉴定平台和鉴定师培训机构也随之兴起。事实上,各奢侈品牌几乎都不设立鉴定部门,奢侈品鉴定行业目前也没有具有正规资质的执业资格考核。可以说国内目前尚无奢侈品鉴定行业标准,监管也处于真空状态,奢侈品鉴定领域缺乏权威第三方机构。消费者买到假货后“鉴定无门、维权无力”,让不法商家钻了空子。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假冒奢侈品构成犯罪的,可以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得物鉴定唯品会Gucci腰带为假货,贩卖假冒奢侈品怎么定罪

  二、贩卖假冒奢侈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不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只有数额较大,如达到二万元,才能按犯罪处理。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其一是行为人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标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然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其二是行为人明知所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的,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该如何处理了能否按想象竞合犯处理?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能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人是先后出于两个不同的故意,实施了性质不同的两个行为,只不过,这两个行为有程度上的重合,相似于一个行为人在犯了伤害罪的基础上又出于杀人的故意将被害人致死的情况,这确是实质上的数罪,但因两个行为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故只以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论处,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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