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跃平律师 08:00-18:00
梁跃平律师
梁跃平律师,益阳律师,安化县律师
13973706797
咨询时间:08:00-18:00 服务地区

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标准

作者:梁跃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45次举报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l)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2)积极参加的;(3)其他参加的。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一般来说,本罪情节的轻重和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犯罪主体的情况而定。本罪立案标准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积极主动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在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对“积极参加的”,应当一律立案。

三、对其他参加的,一般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其他参加的”,主要是指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加人员。对于情节显著轻轻微、危害不大的参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对于被欺骗、被胁迫参与,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一般群众,可以不立案追究。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梁跃平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6
  • 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 执业26年
    • 13973706797
    • 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4.3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8.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440分 (优于86.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4篇 (优于95.07%的律师)

    版权所有:梁跃平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6716 昨日访问量:8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