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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6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何芹|时间:2022年12月16日|18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安徽XX律师。

被告:丁XX,女,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朱XX与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经商,原、被告经亲属介绍熟识。2016年左右,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交付了10万元给被告,被告当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年息1.5分。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欠原告本金10万元,由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并由被告在借条处注明年息1.5分。借条重新出具后,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丁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朱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6年左右,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借给被告10万元后,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并约定年息1.5分后,双方每年结息换据。2020年1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偿还了截止2020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在借条中再次注明年息一分五。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6年左右,丁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朱XX借款10万元。2020年1月20日,经双方对账,丁XX向朱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朱X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注:年息壹分伍”,借条出具后,丁XX一直未支付借款本息,故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朱XX要求丁XX支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朱XX要求丁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利息调整为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丁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朱XX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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