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王X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百货公司、邱X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X英申请再审称,我父亲王X汉1995年1月去世,生前分得北京市百货公司位于崇文区永定门外的住房一套,2017年6月我在诉讼中得知父亲王X汉对该房屋的合法承租权被他人非法侵占。邱X茗既不是原产权单位的职工,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王X汉的直系亲属,却把王X汉的合法承租权非法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我的诉讼。
我方认为,诉争房屋系王X汉生前承租的公房,王X汉去世后,房屋产权单位百货公司于1995年2月10日向王X汉之儿媳邱X茗发放《北京市百货公司住房及居住管理守则》,双方以此为据建立自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在公房租赁过程中,公房产权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承租人。因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应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X英的再审申请。
二、案例点评
关于公房承租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诉讼过程中要加以注意,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