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XX与李XX签订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就资产转让交接事项进行共同确认,红星美XX承租人名称、蓝谷厂家郑州代理权、法人代表、对公账户、税务手续等相关经营手续也并未变更为李XX,蓝谷专卖店的资金支配由王XX本人支配,且蓝谷专卖店已被通知撤店,无法经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原审判决不予支持王XX要求李XX支付转让费及利息。并无不当。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