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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达州律师
(一)发生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
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职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职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需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因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治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 传染病防治法及实在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实在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治理法,精神药品治理办法,麻醉药品治理办法,血液制品治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等。
卫生部分以及相关部分还制定了一大批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流动中应当把握相应的划定,并遵循划定,以确保其执业的正当。
从医疗实践望,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分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治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职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
固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固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断为医疗事故。
何昌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