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树超律师
宋树超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邢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X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树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威县XX")与被告焦XX、被告高XX、被告张XX、被告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县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XX、被告高XX、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焦XX、高XX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461.13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张XX、张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时变更为由被告焦XX、高XX偿还原告借款25930.08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张XX、张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5日,被告焦XX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签定了(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信借字(2017)第111XXXX41901号《个人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6.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焦XX的妻子高XX签订了《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书》,自愿以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张XX、张XX夫妇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定了《保证合同》、《保证书》、《同意担保承诺书》。2017年5月26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焦XX提供了5万元借款。被告焦XX取得借款后,仅支付本金3538.87元,支付利息3899.98元。此后,再未支付分文借款本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贷款申请表一份,2、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书一份,3、个人借款合同一份,4、借款借据一份,5、保证合同一份,6、《同意担保承诺书一份,7、保证书一份,8、个人贷款业务还款台账一份。
被告张XX辩称,我并不清楚其中具体情况,仅仅是对以上债务提供了担保,会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
被告焦XX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高XX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张XX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焦XX于2017年5月2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5‰,借款期限为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若被告焦XX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于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焦XX提供了50000元借款。被告焦XX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50000元后,于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分15笔支付给原告利息共计3899.98元,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9日偿还给原告本金共计24069.92元。被告焦XX与高XX系夫妻关系,被告张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系,该二被告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书、保证合同、同意担保承诺书、保证书、个人贷款业务还款台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威县XX与被告焦XX签订的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后,被告焦XX已偿还本金24069.92元,借款期间的利息已付清。对剩余本金25930.08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焦XX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焦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XX与被告焦XX系夫妻关系,被告高XX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书,其应依法与被告焦XX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张XX与被告张XX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被告张XX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即向原告做出了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张XX、被告张XX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焦XX、高XX、张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身的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XX、被告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930.08元及利息(利息以2593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张XX、被告张XX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树超,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民间借贷等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