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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证执行证书的申请期限

作者:张俊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33次举报

关键词 公证  执行证书  履行期限  申请期限  两年

前些天写过一篇《债权文书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文章,介绍了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不经过审判程序就可以进行执行程序,债权人可以简易、快速实现债权利益。现实中,有的债权人选择这种方式后,却无法申请到执行证书,案件仍然得到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这是为什么呢?

                          

 2016113日,某连锁药房向某集团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一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为《借款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在太原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一年后,某连锁药房无力偿还借款。201912月,某集团公司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但公证处却出具了《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某集团公司无法直接申请执行,不得不起诉主张债权。

     

公证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超过两年之后。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愤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时间一年,到2017112日,某连锁药店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在此后两年内,即2019112日之前,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公证执行证书。但直到201912月,某集团公司才申请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此后,该公司只好通过起诉、审理,判决生效后才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当初办理公证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还容易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的后果。

     

可见,申办公证执行证书期限的计算,是从债权文书规定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债权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经过两年,没有法定事由向公证机构申办执行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因此,作为债权人,如果通过公证为债权文书赋予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那就务必注意申请公证执行证书的期限,一定要在债务人履行期满两年之内申请,简单、快速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张俊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抵押担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