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关系”找工作靠谱吗?万一钱花了,事儿没办成,钱还能退还吗?
【案情简介】
王某想为女儿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找到贾某。2023年12月4日,王某分两次向贾某转账共计48万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贾某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此后,工作一直未能办成,眼看没希望,王某就找贾某退款。贾某先后返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向王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其收到王某48万元用于协调其子女工作事宜,剩余28万元在一定限期返还。但到期贾某仍未全部返还,王某遂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剩余2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院审理】
贾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款项已转给实际办理人,自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名义上是委托合同纠纷,但首先应审查委托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某委托贾某为其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就业机会,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贾某收取王某48万元,并在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中多次表示负责退款。其虽主张自己只是中间人,款项已转给案外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流向及其可免责事由。即使存在案外人参与,也不影响王某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向贾某主张返还款项。
法院同时认为,王某明知该委托事项不具有正当性,仍支付款项试图办理相关事宜,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贾某向王某返还剩余介绍费28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贾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二审法院认为,贾某与王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王某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贾某主张权利;案外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花钱托关系找工作”,看似是熟人之间的委托,实质上触碰了公平就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底线。承办法官表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就业录用、编制招考等事项关系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平,不能通过请托、介绍费、关系运作等方式私下交易。此类约定即便双方自愿,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法院既依法否定了不正当请托行为的效力,也通过返还规则防止收款方因无效行为不当获利。合同无效并不等于收取的款项可以据为己有。对于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返还;但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也会根据过错情况,对利息、损失等扩张性请求依法审慎处理。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