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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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子女放弃继承,谁担任遗产管理人合适?

作者:张俊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04-03

      老人突然离世,其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其遗产如何清理、债务如何清偿?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判决某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典型案例。

    案  情  回  顾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这场纠纷经过诉讼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6000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的执行却因甘某复杂的个人与财务状况而受阻。在成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甘某的个人财产与其关联的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导致需要先进行个人财产清算,执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5月19日,年老的甘某突发疾病去世。法院在确认甘某遗产继承人时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与妻子离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仅有三个女儿——甘大妹、甘二妹和甘小妹作为法定继承人。然而对父亲的遗产,甘某的三个女儿全都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

至此,甘某的遗产在法律上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鉴于自身债权实现受阻,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民政局出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某县民政局则认为,更基层的乡镇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来承担此责任更为合适。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某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甘某生前立有遗嘱,甘某的所有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此时,甘某的遗产即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甘某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成某申请指定某县民政局作为方敏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法  官  说  法

当公民去世后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其遗留的财产与债务应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并非让政府“继承”财产,而是赋予其作为中立“管家”的职责。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即应主动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权利凭证。随后,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债务人去世后其三名子女均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长达八年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由民政部门出任遗产管理人便成为打破僵局、依法清偿债务的关键路径。

为何法律选择由民政部门承担这一兜底责任?首先,继承人的缺位可能导致遗产长期悬置,既不利于债权人维权,也易引发财产贬损等问题。其次,相较于基层自治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资源调配、法律专业性和执行权威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更能够有效处理可能涉及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制度设计深刻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智慧:既尊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个人意愿,又通过设定法定管理机制,为公民身后的财产秩序构筑一道坚实的保障防线,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最终救济。

张俊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0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