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23日,原告之子因病死亡,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赔偿30万元。因本案原告(系死者父母)与被告(死者妻女)对该笔保险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保险赔偿款。后经本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起诉分割该笔款项。我方意见为该笔款项属于死者死后所得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按照死者的遗产来处理。我方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分割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后剩余部分再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经过法庭审理依法全额支付了原告方诉讼请求。
本案是因一份保险理赔款引发的一场纠纷,那么该份保险赔偿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和司法实践该笔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即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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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