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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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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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者:祁乐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7年某月某日,男方陆续向甲借款共计260万元,截止2017年10月男方仅向甲支付了所有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本金及2017年11月的利息男方一直未支付。11月某日,甲将男方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男方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

  委托过程:

  男方未按照法院出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男方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执行未果。甲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甲委托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查找能够实现甲债权的财产线索中,发现:女方与男方为夫妻关系,女方的工作为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员,但是女方名下有多家公司,女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并且女方名下有多套商用住宅、别墅及多套商铺。在确定女方名下的财产后,本律师果断将女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认定男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女方就男方欠甲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无争议,双方的争议问题在于本案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甲委托本律师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发问、辩论等阶段后,法院认定:男方欠甲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男方应当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需要证明以下三点:

  首先,甲应当证明男方与女方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

  其次,甲作为债权人应当对甲与男方之间的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也就本案中:2017年11月24日,甲将男方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

  最后,甲应当就出借给男方的款项,男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进行举证,这恰恰也是本案的举证难点,因为甲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出借给男方的款项,男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关于甲证明出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仅能通过本律师在庭审发问阶段及事实论证来予以证明。男方在庭审中陈述所涉借款系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向他人借款所产生的债务。银行贷款系丙公司的贷款用于经营。丙公司系男方出资600万、女方出资900万共同设立的公司,女方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女方虽辩称其从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但女方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公司营业手续的审验、公司申请贷款等重大事项离不开女方的确认或授权。故女方称其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与事实不符。并且,女方名下的财产及其与男方的共同财产远超其个人收入水平。故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亦享有了公司经营的收益。故女方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并享有了公司的收益,涉案债务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一、相对于债权人而言:

  首先,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或发生之时,债权人应当让夫妻双方在合同中共同签字确认或让夫妻另一方单独出具书面确认函,明确表示知晓、认可该债务,并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在债权债务发生之时和发生之后,债权人应当及时收集款项划付、收据、发票、合同等能证明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债务用途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各项资料;最后,如果确实无法做到让夫妻双方“共债共签”或无法确定债务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应当事先对于债务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做充分的评估,慎重考量债权回收的风险因素。

  二、相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三、相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和合同、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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